第二节 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第二节 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米 脂 县 档 案 局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和 执 法 责 任 分 解 表
行政执法主体:米脂县档案局
米 脂 县 档 案 局 行 政 执 法 职 权 和 执 法 责 任 分 解 表
行政执法主体:米脂县档案局
内部执法机构、岗位、责任人 | 执法项目 | 职权类别 | 职权范围和内容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和时限 | 执法责任 | |||
法 规 股 |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指 导 岗 |
行 政 处 罚 岗 |
常 宏 吕 平 李鹏飞 |
档 案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指 导 处 罚 |
行政执法 行政监督 行政指导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征收 |
1.市(地区)、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地区)、县(市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②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 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③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④组织、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3、27、61、63、69、72、73、74、80、8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32、37、38、39条。 3.《行政复议法》第28、34、35、36、37条。 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第2、3、4、5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6、24、25条。 6.《中华人民工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8、28条。 7.《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7、34、35、36、37条。 |
1.行政执法检查。 2.责令限期整改。 3.行政处罚预先通知书,从下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 4.送达回证。 5.暂扣(封存)证据物品书直到整改。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单位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依照规定按照每日3%的数额加处罚款,如不服的可在接到本规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县档案局或县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7、28、29条。 《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7、27、34、35、36、3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