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建设
米脂县档案局关于推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实施《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和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档案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 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米政办发[2006]10)的要求,结合我县档案执法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 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 风,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 权须赔偿,把档案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 基本目标
1、合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和进行行政执法;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管理和进行行政执法。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和进行行政执法符合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 程序正当。实施行政管理和进行行政执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依法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严格遵 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实施行政管理和进行行政执法,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5、 诚实守信。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实施行政管理和进行行政执法,依法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执法主体合法,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2、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主要指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3、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程序不仅要合法,而且必须公正、公开、富有效率。正当程序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开、效率原则。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行政执法职能包括七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登记)、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能由法制机构定期组织梳理并发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变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行 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包括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责 任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台帐制度、行政区执法案卷归档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优化执法程序,编制执 法流程,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三、 领导和组织
档案局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 调、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组长:杜芳秀;副组长:李有华、常宏、孟朝霞;成员:吕平、王梅、艾 艳、吕小丽、李鹏飞、常建梅、陈彩梅、杜卫华、李彦芳。
四、 实施步骤
根据米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米政办发[2006]10号)的要求,我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从2008年10月25日开始启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学习动员阶段
时间要求:10月25日~10月31日
主要任务:认真学习动员,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 总体梳理阶段
时间要求:11月1日~11月10日
主要任务:梳理、汇集本部门执法依据,确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职权。
(三) 细化分解阶段
时间要求:11月11日~12月10日
主要任务: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四) 考评总结阶段
时间要求:12月11日~2月11日
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 具体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在我局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由本局局长亲自安排,设立“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工作任务按时、按要求完成。
(二) 建 立健全配套制度,落实执法责任。为了建立起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将本单位的相关制度进 行归类整理,对已有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对于没有的制度,要尽快进行调研,建立相关制度。通过配置制度的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进。
(三) 及时总结分析,认真贯彻落实。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每个阶段结束时都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米脂县档案局关于成立推进行政执法
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推行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档案局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芳秀;副组长:李有华、常宏、孟 朝霞;成员:吕平、王梅、艾艳、吕小丽、李鹏飞、常建梅、陈彩梅、杜卫华、李彦芳。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工 作,确保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节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全面有效地贯彻档案法,树立“讲学习,讲政治,讲义气的良好风尚,保证国家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 力,促进执法人员知识技能和社会发展的同步化,造就一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档案执法人员。根据新时期社会发展、行政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和 要求,有计划地对档案干部进行专业知识、工作技能等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学习,特制定本学习工作制度。
一、建立学习工作制度,是保证高效、精干的档案队伍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加速行政规范化建设的战略措施,是迎接行政改革和岗位竞争的挑战。具有规范性、经常性、针对性、多样性、全员性的特点。
二、凡是在职的人员,无论职务或级别高低,也不论其资历深浅,一律都应按本制度要求,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学习不仅是公务员法定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学习培训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执泮人员的素质、实际工作能力、行政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四、学习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坚持政治教育与业务培训相结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际的原则。
五、学习必须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安排。要求生动活跃,注重实绩,不走过场,每个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笔记,完成规定的作业。每月写一篇通讯报道、经验总结之类的文章,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学习培训和研究的重点包括:
(一)政治学习:
1、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行政管理理论知识、国家公务员制度;
3、现代行政道德修养和行政道德规范;
4、社会主义的纪律与精神文明;
5、廉政勤政建设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二)业务学习:
1、《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与档案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3、与依法行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4、行政执法理论与技能。
六、机关学习制度规定统一星期一为业务学习,周五为政治学习。每季度领导检查一次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有机会一年安排1—3次邀请社会一些专家学者来讲授有关知识。
(一)培训方法包括:
1、县级、本机关组织的培训;
2、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培训;
3、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县档案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二)自学方法包括:
1、本机关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档案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档案部门认可的其它形式。
七、执法人员坚持以自学为主,积极倡导各类成人函授学习。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0小时。其中接受单位组织学习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0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0小时。
八、机关学习制度由办公室总负责,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所有干部积极参加,服从安排。年度评述三分之一学习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以下优惠。
(一)在下年度业务考核中予以免试;
(二)在成人学校学习期间给予报销一定的费用;
(三)允许参加本系统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种理论研讨活动;
(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单位选送1—2名进行专业进修。
九、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学习授课时,不得迟到、早退,因公出差、下乡等原因耽误学习时间,返回单位后,应及时补课。对学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享受各类考察、学习、研讨等费用保障资格。
(一)全年除因公三十天不参加机关学习的;
(二)论文、报道、经验总结等业务文章篇数少于两篇的;
(三)履次不服从机关学习管理人员安排布置的。
十、实行目标管理。学习督导教案、学员笔记和作业,纳入年终“德”的考核;学习心得、论文、通讯报道和经验总结之类的文章,纳入年终“能”的考核内容;参加学习的累计课时和自学时间,纳入年终“勤”的考核内容。
第三节 档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奖励制度
第一条 局领导负责组织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评议考核办法由县法制办和档案局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结果列入年度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分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
第二条 对内设执法机构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2、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的建交和实施情况;
3、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
4、 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及建设情况;
5、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案卷规范及规档制度、执法报告制度、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程序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6、 日常行政执法检查、法制宣传情况;
7、 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8、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任务及其他交办事项情况;
9、 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及行政执法台帐。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明查暗访、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评议考核成绩与目标管理考核、行政执法绩效评估、满意不满意单位评选、个人工作业绩评定、奖惩等相结合。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每年一次,每年的一月份对上一年度各内设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不力、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四节 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它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 档案局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 四条 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所属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受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进 行受理、调查、处理。本单位应根据规定,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认定书》,对过错人的过错责任进行初步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档案局集体讨 论,过错责任成立的,由档案局作出《米脂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追究过错人的过错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二)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或纠正的;
(三)依法应核发行政许可证而不核发或者依法不应核发而核发的;
(四)依法应给予行政审查、审批而不给审查、审批或者越权审查、审批的;
(五)无故拖延行政审查、审批时间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和时限的;
(九)行政处理、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滥用职权的;
(十一)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的;
(十二)其它过错行政行为。
第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根据过错人的主观意愿(故意或者过失)、过错的情节、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虽属过错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是一般过错行为,责令过错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立即改正;
(二)由于业务水平低,造成过错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承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
(三)造成过错的,认错态度好,主动报告或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应从轻处罚承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取消评优资格;
(四)对因粗枝大叶,玩忽职守,失职或渎职造成过错的,应加重处罚,承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五)对因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故意造成过错的,应从重、加重处罚承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调离执法岗位;
(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六项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 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
(一)执法人员因过失造成错误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在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过失错误行政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调离原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错误行政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可调离原执法岗位;
(三)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错误行政,单位领导审查批准该行政行为的,对单位领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局主管领导审查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故意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负全部责任;
(六)错误行政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同意作出该错误行政行为的人员承担过错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行政执法人员错误行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档案局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过局长批准可延长3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局或责任人。
第 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过错人对认定的过错事实和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60日内进 行复审并作出答复。申诉和复审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或者档案局认为应当停止的除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对过错案件追究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因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由档案局先予赔偿,然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向过错人追偿,过错人按其承担的过错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节 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预先告知其行政执法的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设立岗位监督栏,分解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依据法定时限和依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执法程序,并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开,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行政执法程序。
第五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上写明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诉讼机关。
第六条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公开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六节 档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档案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档案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第三条 档案局行政执法小组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四条 档案局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邀请法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档案局会同监察、人事、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进行评议审查;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六条 评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六)执法文书要件、要素是否齐备,表述是否规范;
(七)是否符合立卷归档标准;
(八)行政执法案卷标准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评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应当制作《评卷函》,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卷号、案卷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对应的标准、案卷评查结果,并由评卷人签字。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档案管理人员。集中调阅评查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报,公布评查结果。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做到有错必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项目。
第十条 本规定由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