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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1-20 11:44  编辑:mzda  来源:未知   查看:  打印文章  字体:T  T  T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1、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村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集体福利事业。
2006年,国务院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建立。这次修订,丰富了五保供养的内容,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2、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件》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3、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2006年第456号令)的规定,五保供养的内容是:(一)供给粮油和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4、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结合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并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2011年,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为3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000元)。
5、农村五保供养的形式是什么?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6、农村五保供养的报批程序是什么?
(1)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村委会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乡政府。
(3)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4)符合条件的审批核准后发给五保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农村低保制度
7、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对持有农村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实施差额救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什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10、申请农村低保补助的家庭收入确定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出租或转让家庭财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其他应计入的收入等。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荣誉津贴;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低保对象参加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费;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等。
1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标准是什么?
国发〔2007〕19号文件提出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陕西省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全省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为1600/人年。
12、什么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按照“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原则,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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