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推进档案开放利用 加强违法行为处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6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6月18日,中央电视台专门报道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的二次审议。
据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强调将推进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
2019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这也是《档案法》自1988年实行以来首次进行修订。修订草案经过多方征求意见、专家座谈和实地调研后进行二次审议,其中主要的修改意见包括:
建议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其中要求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建议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二十五年。
建议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其中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建议补充完善法律责任,其中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实施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对档案服务企业相关违法的处罚,明确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
报道:引自中央电视台CCTV13“新闻直播间”